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声学学会(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Zhejiang,缩写ASZJ)是依法成立、浙江省内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声学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会是浙江省内从事声学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及有一定数量的声学技术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是一个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浙江省声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普及和推广,促进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学会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在学会理事会中建立党的工作小组,党的工作小组关心、指导和支持学会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设立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声学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声学科技书刊;
(四)对我省声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条件:
(一)认同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与声学专业有关,具备一定数量声学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理事单位铭牌;
(五)个人会员统一编号的生成须遵循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
(六)团体会员统一编号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由学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提供科技咨询等);
(四)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会党的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名称和任期
(一)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名称为“中共浙江省声学学会党的工作小组”;
(二)学会党的工作小组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组成人员依据学会理事会成员数的实际情况,一般为三至五人,设组长一人;规模较大的学会为五至七人,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
(四)学会理事长为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兼任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
(五)学会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或中共党员理事长因公务兼职多而不再兼任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组长时,则由学会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组长。
第十六条
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担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三)能参与学会的领导工作,关心学会的改革,积极推进学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学会理事会中共党员负责人,担任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筹建组长,负责筹建工作;
(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中的中共党员,认真学习领会中国科协和中共浙江省委有关社团党建工作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三)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须在学会中共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协商和充分酝酿后,在征求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基础上选举产生(党的工作小组成员在理事会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工作原则和基本职责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会工作中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起到政治保证作用;
(二)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工作,发挥政治导向和政策把关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支持学会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学会办事机构党支部开展工作,激发学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解决学会专职工作者的实际困难,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科协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调整不少于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调整不少于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荣誉理事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和支持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办法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